环境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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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环境质量检测
分析项目(CMA通过项目)
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铅、氟化物、烟尘、烟尘浓度、氯化氢、汞、镍、砷、铬、锡、锑、铜、锰、镉、氨、三甲胺、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二硫化碳、苯乙烯、甲烷(非甲烷总烃)、铍
主要参考法律和标准 reference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其他中国国家标准(GB,GB/T)
其他中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HJ/T)
2、 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检测
Ø 固定源污染物排放
我国规定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所排放的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以及烟气黑度均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我们可以依据《GB 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为您提供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等方面的权威监测服务。
Ø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我国规定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所排放的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以及烟气黑度均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我们可以依据《GB 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为您提供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等方面的权威监测服务。
Ø 饮食业油烟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十六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我们可以依据《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所规定的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提供权威监测服务。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均参照此标准。
Ø 恶臭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四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五十六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我们可以依据《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8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为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提供权威监测服务。
Ø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
我国规定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均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我们可以依据《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为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提供权威监测服务。
Ø 相关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如电子玻璃工业、硫酸工业、加油站、火电厂等)
我们可以根据相关行业的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提供该行业的大气固定源污染物的监测和研究服务。
分析项目(CMA通过项目)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铅、氟化物、烟尘、烟尘浓度、氯化氢、汞、镍、砷、铬、锡、锑、铜、锰、镉、氨、三甲胺、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二硫化碳、苯乙烯、甲烷(非甲烷总烃)、铍
主要参考法律和标准 reference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GB 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他中国国家标准(GB,GB/T)
其他中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HJ/T)